本报讯
近日,原告邵某诉被告黄某、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尘埃落定,永嘉法院确认涉案厂房租赁协议无效、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生效。 原、被告于2006年4月21日签订厂房租赁协议。后来,由于在生产中违法排放废水、废气,2006年8月被永嘉县环保局处罚后,两被告搬离了承租的厂房。原告于是起诉要求解除协议,并要求两被告按照协议支付违约金10万元。 法院经审理查明,原告的厂房搭建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。法院认为,原告既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,又未办理厂房建设的审批手续,而将农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,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故原被告间的厂房租赁协议书属于无效协议,自始没有法律效力,无须解除,也不存在违约。双方的行为均具有过错,应由双方各自承担责任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 |